湖南法治報訊(記者 伏志勇 通訊員 易萊香 盤芳婷)口袋空空無錢可用,一番思索后計上心頭——“碰瓷”。自以為謀劃得天衣無縫,實施起來滴水不漏,殊不知法網(wǎng)恢恢,疏而不漏,其 “碰瓷” 行徑已構成敲詐勒索罪。
2025 年 2 月 20 日至 3 月 25 日期間,被告人蔣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區(qū)某路沿線斑馬線位置,精心設計作案套路——當遇到行駛緩慢的車輛時,被告人蔣某某便主動用手拍打過往車輛反光鏡制造碰撞假象,待車主停車后,便謊稱被車輛撞傷要求賠償。同時,還會編造“家人在附近過來處理事情會變嚴重”“交警隊有熟人”等虛假信息,并以自己已年近 60 歲、患有糖尿病且發(fā)生事故時處于人行橫道上為由,進行言語施壓,多次實施敲詐勒索。其利用敲詐的金額相對較小,車主怕麻煩、不會報警的心理,屢屢得手。利用此種方式,被告人蔣某某共敲詐勒索6次,其中2次未遂,勒索財物共計800元。
另查明,被告人蔣某某并非初犯。其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曾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。
檢察機關經(jīng)審查認為,被告人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,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同時,被告人蔣某某曾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刑罰執(zhí)行完畢以后,在五年以內(nèi)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,系累犯,應當從重處罰。
2025年7月23日,荷塘區(qū)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對蔣某某提起公訴。同年8月4日,法院依法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蔣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。
檢察官提醒:駕車中若遇疑似 “碰瓷” 情況,務必保持冷靜,切勿因怕麻煩而私了。要提高防范意識,對主動提出“快速私了”或拒絕報警的一方保持警惕,及時報警處理,并第一時間通過行車記錄儀、手機錄像等方式固定現(xiàn)場證據(jù),依法維護自身權益。
法條鏈接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條規(guī)定,敲詐勒索公私財物,數(shù)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(shù)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(shù)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責編:劉惠明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